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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j9九游会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j9九游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倚锋九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倚锋九期”)持有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8,18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96%;深圳市倚锋十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倚锋十期”)持有公司股份18,6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46%。倚锋九期、倚锋十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80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42%。

  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倚锋九期所持股份已于2023年3月22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倚锋十期所持股份目前尚处于限售期。

  公司股东倚锋九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8,18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659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收到股东倚锋九期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注1: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10月5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注2: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根据《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股东关于其持有的股份有关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人持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j9九游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计低于5%时除外),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程序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若本合伙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该等增值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运营管理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j9九游会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盛银”)持有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7,72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933%;诸暨富华产业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诸暨富华”)持有公司股份5,73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24%;浙江华睿胡庆余堂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睿胡庆余堂”)持有公司股份4,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35%;浙江华睿火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睿火炬”)持有公司股份3,82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50%;杭州华睿嘉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睿嘉银”)持有公司股份1,91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75%;诸暨华睿新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睿新锐”)持有公司股份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54%。华睿盛银、诸暨富华、华睿胡庆余堂、华睿火炬、华睿嘉银、华睿新锐为一致行动人,合称“华睿盛银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86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671%。

  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3年3月22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j9九游会

  公司股东华睿盛银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4,795,6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收到股东华睿盛银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j9九游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注1: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10月5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注2: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根据《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股东关于其持有的股份有关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人持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合计持股5%以上的各股东华睿盛银、华睿火炬、华睿胡庆余堂、华睿嘉银、华睿新锐、诸暨富华承诺:

  “(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低于5%时除外),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若本合伙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该等增值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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