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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雅股份(301108):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2024年4月)

  九游会官网第一条 为加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五条 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公司应当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等。

  第八条 公司不断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不断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不断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的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者担保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资金使用费或者担保费总额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财务资助、担保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的,应当就资产抵押或者担保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获准豁免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 还应当判断是否需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相关审议程序。如是,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公司履行交易相关审议程序时同样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八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 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条 财务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应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二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制定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五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